今年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明年開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且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設立戶籍於該地。
2. 房屋不可以出租或營業。
3. 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 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 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四倍以上,請納稅義務人儘早提出申請。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每年重新申請;但核准後,因出租或營業或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符合自住規定時,於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新聞稿連絡人:林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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