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特定補助或交易情形時,應依法辦理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其施行細則第26條亦規定應揭露事項。
二、另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之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依利衝法第20條規定,係屬監察院管轄職權。
三、本處強調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公正客觀及獨立超然之中立立場,依法妥適辦理政風業務,並遵守法定權責機關之職權。
--- > 資訊來源:台北市政府公開新聞發布專區即時新聞 ‧ 專題報導 ‧ 品牌情報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特定補助或交易情形時,應依法辦理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其施行細則第26條亦規定應揭露事項。
二、另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之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依利衝法第20條規定,係屬監察院管轄職權。
三、本處強調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公正客觀及獨立超然之中立立場,依法妥適辦理政風業務,並遵守法定權責機關之職權。
--- > 資訊來源:台北市政府公開新聞發布專區本篇報導引述公開新聞來源,欲瀏覽完整官方公告、影音附件請點擊下方:
前往來源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