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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界關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疑義,本處說明新聞稿

2026年9月8日台北報導新聞中心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特定補助或交易情形時,應依法辦理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其施行細則第26條亦規定應揭露事項。

二、另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之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依利衝法第20條規定,係屬監察院管轄職權。

三、本處強調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公正客觀及獨立超然之中立立場,依法妥適辦理政風業務,並遵守法定權責機關之職權。

--- > 資訊來源:台北市政府公開新聞發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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