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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符合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2026年9月7日苗栗報導新聞中心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應社會人口高齡化影響,長照需求日漸增加,為健全服務體系,鼓勵廣設長照機構,財政部已明定符合要件之長照機構受贈取得之土地,也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欲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四、受贈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經放寬適用對象後,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受贈土地並同時符合上開要件,也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該類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每年將定期辦理清查作業。財團法人取得土地後,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查獲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受贈土地利益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 > 資訊來源:苗栗縣政府公開新聞發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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