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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5年9月6日】
【主題:回應外界對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國中入學程序 教育局表示皆合於規定辦理】
【臺北報導】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及「臺北市公立國中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規定,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第一順位(優先分發資格):
(一)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鑑輔會安置。
(二)少年保護個案、派外人員子女、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之原住民子女、教職員工子女等。
二、第二順位(優先分發資格):
(一)入學前一年度設籍,且具有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房屋權狀。
(二)連續租屋且居於學區內6年以上,且具有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三、依前揭規定分發後,仍有缺額時,則依下列排序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四、倘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造成父母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則得於額滿資格審查時,提出兩戶房屋所有權狀,亦認定為父母共同設籍。前開規定之概念自101學年度起即有之,110學年度(民國110年)酌做文字修正後沿用迄今。112學生度入學之新生係沿用110學年度(民國110年)之版本。
查各國民中學因歷年新生人數多寡,其設籍條件順位及最後設籍日有所不同,以先比序設籍條件順位、同一順位則比序設籍先後為原則,進行額滿資格審查。
本局籲請各界回歸教育專業本質,勿將客觀事實進行不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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